11 月 1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了黄金交易相关税收政策,划清 「投资性黄金」 与 「非投资性黄金」 的增值税征管边界,自实施起执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适用时间以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时间为准。
根据公告,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以下称 「交易所」) 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会员单位购入标准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成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除外) 并销售的,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购买方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生产发行法定金质货币的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生产销售法定金质货币的 (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熊猫普制金币除外),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员单位购入用于非投资性用途的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会员单位开具普通发票。买入方会员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会员单位将标准黄金加工成非投资性用途黄金产品并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买入方客户开具普通发票。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6%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买入方客户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的,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指出,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实际用途发生改变的,应在用途改变前向交易所报告用途改变信息。交易所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不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公告所称投资性用途,包括直接销售,以及加工生产含金量 99.5% 及以上的金条、金块、金锭、金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法定金质货币。非投资性用途,是指用于投资性用途以外的情形。
公告所称发生实物交割出库,是指交易所会员单位或者客户将在交易所已成交或者已交割的黄金从交易所指定的金库中提取黄金的行为。
公告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注册登记的会员。上海期货交易所适用有关会员单位政策的范围同上。
公告所称客户,是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登记备案的客户。上海期货交易所除上述会员单位范围外的交易主体,适用本公告有关客户的政策。
黄金税收新规有何影响?
根据公告,通过交易所投资黄金,在黄金交易环节继续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这是延续了我国对黄金交易所场内交易的税收优惠。而通过非交易所渠道,如银行柜台、金店等销售渠道购买投资性金条、黄金制品等,卖方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目前黄金销售的税率为 13%,这部分税负则转嫁给买方。新政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差异,强化了交易所交易在税收上的优势。
在政策实施前,个人通过交易所交易黄金免征增值税,而通过银行柜台、金店等非交易所渠道购买黄金,购买价格中实际已包含了卖方的增值税。业内人士表示,新政可能将加速投资者向交易所渠道集中,尤其是大额投资。普通投资者更倾向于通过银行代理的交易所产品,如积存金、黄金 ETF 等间接参与黄金投资。
普通人购买黄金饰品时,零售价格中通常已包含增值税和消费税,一方面,金饰零售商销售时需缴纳 13% 增值税,已包含在黄金饰品售价中。另一方面,黄金首饰在零售环节需缴纳 5% 消费税 (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同样含在售价内。因此,消费者购买金饰时进行 「价税合一」 支付,不单独感知税负。
新政主要针对投资性黄金交易,黄金饰品作为消费品,其税收政策没有变化,因此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无直接冲击。如果新政导致黄金原料价格波动,则将带来金饰成本随之调整的间接影响。例如,如果投资性黄金需求向交易所集中,非交易所黄金原料供给减少,则可能推高金饰生产成本,间接影响终端售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