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 8 月 5 日发布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城港 「亮证女」 侯某某因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行政处罚书》 显示,7 月 22 日 17 时 45 分许,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 A6874P 的黑色奔驰 SUV 汽车行驶至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雄饶饭店对面小路,与对向行驶而来的的白色长城汽车会车时与对方车辆驾驶员李某某发生争吵,争吵期间侯某某顺手在其驾驶的车辆扶手箱位置拿出一本 「行政执法证」 并向对方驾驶员要 「亮证」,随后侯某某向对方出示 「行政执法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决定对违法行为人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江山边境派出所目前已经将违法行为人侯某某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期限由 2025 年 08 月 05 日至 2025 年 08 月 10 日。











